隨著“3·15”日來臨,房地產消費糾紛問題再度引起業(yè)界廣泛關注。作為消費行為的一種,買房,是每個人一生中的大事。作為消費者,永遠不希望自己“花錢找罪受”,然而,基于經營的逐利本性、生產銷售的誤差等原因,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仍時有發(fā)生。
過往,清遠房地產消費也出現(xiàn)了“時尚都市一房多賣”,“清華灣”、“幸福家園”、“御金街”等項目無法辦理房產證讓消費者受損等個案,房地產糾紛還有涉及到延遲交樓、物業(yè)、房屋質量等問題。
據了解,2014年房地產消費糾紛中,以虛假宣傳引致的案宗較多,清城區(qū)消委會還曾為此發(fā)布了相關消費警示。
案例
虛假廣告引發(fā)購房糾紛
2014年5月,清城區(qū)工商分局石角工商所成功調解一宗商品房消費糾紛案件,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9.7萬元。
消費者溫某于今年5月在某樓盤預付1萬元誠意金預定了一套商品房,并于1周后交付了20多萬元的首期。據溫某稱,該樓盤在五一期間每天7:00至7:30都會在某電視臺房產頻道做“預繳1萬元誠意金可抵9折”的廣告,溫某繳納了首期后,要求該房地產公司兌現(xiàn)廣告承諾,但房地產公司卻表示沒有做過此廣告,只做過“1萬抵5萬”的廣告。
隨后,溫某于5月11日錄下此廣告內容,并通過電視臺核實到該公司確有播放過該樓盤“1萬抵9折”的廣告。溫某多次與銷售商協(xié)商,但銷售方于5月13日將“1萬抵9折”的廣告刪除后并無任何回復。無奈之下,溫某向工商部門求助。
工商分局石角工商所接訴后,立即向該樓盤的銷售經理了解情況,該經理稱未做過此廣告,只做過“1萬抵5萬”的廣告。執(zhí)法人員致電消費者,約定次日前往該樓盤進行現(xiàn)場調解。在現(xiàn)場調解過程中,該樓盤的銷售經理仍舊堅稱沒有打過“1萬抵9折”的廣告,在消費者出示了不可辯駁的證據后,該經理又稱,此廣告只是針對在一定的期限及特定的樓盤、戶型使用。
執(zhí)法人員單獨對該經理做思想工作,講解了新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《廣告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相關規(guī)定,告知該經理打此類廣告應當履行相應的責任。經過執(zhí)法人員的耐心調解,該經理經請示,最后同意按“1萬抵9折”的優(yōu)惠把商品房賣給溫某。
支招
識破7招虛假宣傳防忽悠
據城區(qū)消委會統(tǒng)計,不法地產商主要通過以下7種方式作虛假宣傳。
一是夸大配套設施。宣傳時,部分地產商會在所銷售樓盤周邊和小區(qū)內部的交通、醫(yī)療、教育等配套設施方面做文章,在宣傳資料中將沒有的說成“有”、可能有的說成“一定有”,以此誘導購房者。
二是虛構房地產開發(fā)資質。個別地產商會自創(chuàng)所謂的“特級”資質。在銷售過程中,明明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,卻宣傳已經取得所有資質。
三是虛假承諾。部分地產商在商品房銷售前向有購房意愿的人收取一定的“誠意金”,并口頭承諾一個銷售價格。真正銷售時卻以市場行情上漲、土地成本增加等借口抬高價格,不以承諾價銷售。
四是對國家政策進行誤導性宣傳。如有的地區(qū)規(guī)定,自來水開戶費、天然氣開戶費、有線電視入網費等“五通”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價之中,地產商不得另行收取。但部分地產商卻不執(zhí)行這一政策,還宣稱這些費用是代相關部門收取的,必須由購房者繳納。
五是濫用專業(yè)優(yōu)勢地位。部分地產商在宣傳和簽訂合同時,在商品房的附屬設施、建筑標準、節(jié)能標準、面積、層高、驗收等方面動歪念,擅自篡改示范合同文本,形成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條款。
六是虛假贈送面積。部分地產商通常以樓盤最低單價作為宣傳價格,事實上按這個價格銷售的只有少數幾套,且戶型是最不理想的。此外,多數地產商宣傳贈送“陽臺、露臺、飄窗”等依規(guī)本只算半面積或者不算面積的方位。有的地產商甚至宣傳贈送利用隔板、隔柵等虛構房屋的使用空間,以此吸引消費者。
七是虛構銷售情況。部分地產商在開盤或重大的節(jié)假日期間,通過花錢雇傭人員冒充消費者進行搶購,并對外公布虛假銷售進度,營造虛假銷售情況,人為制造銷售緊俏行情。
值此消委會提醒消費者:消費者在購房時,要認真辨認廣告內容,時刻警惕虛假廣告。應采取實地考察的方式,核實廣告中的內容,同時注意保留好所有的樓書、廣告,以作日后維權的證據。在簽訂合同時要認真核實廣告內容是否包含在合同中,以防止實際與承諾不符的現(xiàn)象發(fā)生。